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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贵州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功能,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贵
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
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 ,
是指对住宅工程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和本省的
有关规定、规范、规程和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每一
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应当实施工程质
量分户验收。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住宅工程质量分
户验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由其委托的省建设工程质量监
督机构负责实施。
市(州、地)、县级建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