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生态平衡, 美化生活环境, 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 加强城市绿化管
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化是指运用园林工程、 园林建筑技术和艺术, 种植和养护树木
花草、改造地形、修筑园林建筑、绿化园林道路等建设和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含综合性公园、动植物园、游乐公园、郊
野公园、风景名胜公园、森林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 、小游园、陵园、风景林区、滨河绿地
和行道绿化带及其他供游人游览、休闲的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庭院和屋顶的绿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水土保持、护堤、护岸、护路等的绿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地被植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