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
政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市场行为, 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 维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贵州省招标投标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达到下列
规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二 )工程监理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理的招标投标,根据项目投资
主体的隶属关系,按下列原则分级管理。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
1、 中央各单位在省项目;
2、 省级行政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
(二)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标管理机构管理下列
项目:
1、地、州(市)级行政和地属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