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电梯管理条例(草案)
(二次审议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管理, 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 (含设计、制造、安装、
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以
及住宅电梯共管共治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电梯管理坚持安全第一、 为民服务、 依法监管、共
管共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管理工作的领
导,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监督管理职责, 建立健全电梯管
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 、开发区
管理机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的管理工作, 协调解决电梯
使用和维护保养过程中的问题。
第五条 市场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