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
(1999 年 5月 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 7月 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级公路管理, 保障高等级公路完好、 安全、畅通和高
效营运,促进高等级公路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高等级公路是指本省境内按国家标准和规范建设的二
级以上全封闭和半封闭公路。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高等级公路工作, 其高等级公路管理
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高等级公路的养护、路政、收费、交通标志标线、综
合服务设施等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主管部门主管高等级公路交通安全工作, 其公安交通管理机
关负责高等级公路的治安、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和交通事故处理。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等级公路沿线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