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
(1989年 5月 19 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1991年
5月 20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 1997年 9月 29日
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1999 年 3月 26日贵州
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修改 2002年 3月 28日贵州省第九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设施使用功能,
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 桥涵、排水、照明等市政设施的建设、
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的干道、支道、小街小巷、人行道、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