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
(2006 年 5 月 26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6年 9月 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06 年 9月 27
日公布自 2006 年 12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
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民主、公开透明;
(二)注重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三)立足当前、兼顾发展;
(四)量入为出、综合平衡;
(五)集中资金、确保重点;
(六)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财政性资
金承担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政府融资资金投资的基础
性、公益性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