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审核认定细化要求
一、企业申报材料中必须提供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的材料真实性的
声明,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电厂 (机组)认定申报表》(2012年版)
填报。
三、所申报的机组未被列入全国关停小火电机组范围。
四、10万千瓦等级以下机组(含垃圾电厂)有关要求
(一)必须提供申报国家审核当年近 6个月内,地市级或以上环
保部门出具的环保监测报告(不仅要有数值,还要有结论性意见, 且
盖有 CMA资质标识章)和近两年环保达标排放证明 (地市级以下级别
一律不予受理),其他单位出具的不予认可;垃圾电厂还要提供有资
质单位对二 噁英的检测报告。
(二)年灰渣综合利用率要达到 85%以上,同时提供周边下游企
业的灰渣处理方式及年消耗能力的证明材料;正式合同(或协议) 中
要标注有效期, 且申报年度在合同有效期内。 与个人签订的灰渣处理
协议(或合同)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