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资阳城市规划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
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雁江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资阳
城市规划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资阳城市规划区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年十二月)
第一条 为规范资阳城市规划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妥善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家庭的住房需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 号)、四川省
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 2010〕 26号)、《廉租住房保障办
法》(建设部令第 162 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