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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 提高政府公共服务
能力和运行效率 , 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力量 , 推动公共服务
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 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 形成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 (以下简称 “棚改” )服务发展新机制 ,
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通过发
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建
设或筹集安置住房、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
面工作,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
承担,并由财政部门会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
称“棚改购买主体”)根据合同约定,向政府购买棚改服务
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棚改承接主体”)支付费用的一种
工作模式。 棚改购买服务范围不包括新建棚改项目中配套建
设的商品房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