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
(建质〔 2010〕10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设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修订后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印发给你们, 请严格按
照要求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 2006 年 9 月印发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
审查技术要点》(建质〔 2006〕 220 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请及时告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和全国超限高层建
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委员会。
联系电话: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赵 磊 010-58933376
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戴国莹 010-64517448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
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