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旁站监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土建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的管
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 改建、扩建的轨道
交通土建工程的旁站监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旁站监理是指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监理中, 对某
些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的全过程现场监督活
动。
第四条 轨道交通工程的车辆段及综合基地工程的旁站监理按建
设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 (试行 )》(建市 [2002]189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旁站监理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 旁站监理分为监理人员现场旁站监理和视频旁站监理
二种方式。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旁站监理人员。旁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