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龙政办〔 2008〕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 市建设局制订的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
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龙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龙岩市建设局
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依法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
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根据省劳动保
障厅、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
作的通知》(闽劳社文 [2007]254 号)精神,结合我市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