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的通知》的通知
辽市住建发 [2012]96号
河东新城管委会、 辽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各县(市)、区住建委(局),建设(开
发)、施工、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单位:
现将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 >的通
知》(辽住建发 [2012]27 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
要求如下,望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1.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 其备案后的招标控制价, 作为施
工合同备案的前置条件, 在发包人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时, 连同签署同意备案意见的 《辽宁省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申请表》一并报送。
2.发包人在报送招标控制价备案时,首先通过 “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系统 ”在网上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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