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机长职责
1. 一般职责
1.1 轮机长秉承公司规定及船长之命令,综理轮机部工作,督导所属各级轮机人员执行任务对全部轮
机应负安全及技术上之责任。
1.2 负责管理轮机部,机械、属具及油料、物料等。
1.3 随时查核油料并适时申请添加,以策航行安全。
1.4 监督轮机部所属各级人员之工作,并考核其品德、技术及勤惰。
1.5 督率所属实施保养、修理工作,如不能自修,填具请修单回报公司安排修理,若须紧急修理则陈
请船长电告公司安排。
1.6 负责保管「机舱日志」、「机舱摘要日志」、「机舱设备属具备品清册」、「车钟簿」及「各种
说明书及船图」等。
1.7 查核各种验收单、申请单与报表并负责办理有关轮机部之文件。
1.8 卸任时应将机器说明书、船图、机舱设备属具备品清册、机舱日志、 SQE 窗体、轮机部验船报告
与记录等之存底,以及其它有关文件移交之,并将主副机、电机、锅炉等之性能详告继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