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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 年 9 月 28 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33
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4年 1月 9 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 6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
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