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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经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1993年 09月 27日实施。该条例对大气、 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
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
市和乡村等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
因素的总体。 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证环境保
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的统一。
目录:
3章名 第一章 总则
2章名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3章名 第三章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4章名 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5章名 第五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7章名 第七章 附则
章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
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