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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
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试行)
根据《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
定,现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工作指引
如下。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申请受理程序及要件
(一)内资融资性担保公司
1.主发起人向拟注册地市金融办提出设立申请,市金融
办对申报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
日起 1个月内出具初审意见。
2.主发起人在市金融办出具初审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上
报省政府金融办。
3.省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 1 个月内,
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
4.主发起人应自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文件印发之日起 3 个
月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
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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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设立申请要件(见附件 1):
(1)申请书(附件 1—1)。内容应载明拟设立融资性担
保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和业务范围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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