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泰安运输有限公司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
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发生道路运输安全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
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 事故发生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
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
财产损失。
第三条 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 2小时内向
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自事故发生之日
起 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 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
财产损失金额、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