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第 58号令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已经 2002 年 10 月 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
过,并经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年 1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商务部部长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二〇〇三年九月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维护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
护进出口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
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机构的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经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