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通辽市辖区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
置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
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
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具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 拆迁单位 ,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质证书, 接受拆迁人委托, 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
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