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投标的行政监督和行业自律
行政监督
主体
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招标投标监督部门等)
对象
招标人、投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主体的招标投标行为均
属于行政监督的对象
内容
应当依法对强制招标范围的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
方式
行政审批、核准、备案、受理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稽察、督查、调查统计、行政处
罚、行政处分或移送司法审查等
改革完善行政监督体制
行业自律
(与行政监督的不同作用)
机理不同
行政监督是政府以法律政策为依据, 采用行政规则、 指令、检查、处罚等对招标投标主体行
为实施的外部强制性约束。
行业自律是招标投标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在自律组织构建的内部制衡机制中产生的自我行为约
束。
层面不同
行政监督着重宏观、整体层面,主要对市场主体共性和突出的行为实施约束。
行业自律是将政府宏观监督层面落实到企业、个人微观监督层面,针对所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