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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管理, 规范全国建设工程
造价员从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原建设部《关于由中国建
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
通知》(建标 [2005]69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资格取得、
从业、继续教育、自律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以下简称造价员) ,
是指按照本办法通过造价员资格考试,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
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经登记注册取得从业印章,从事工
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资格证书和从业印章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资格证明和
工作经历证明,资格证书在全国有效。
第四条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以下简称中价协) 对全国
造价员实施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