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
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 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 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
性研究报告、设计任 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 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 院
计划主管部门申请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审批过程中,项 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 家中
标的一级建筑单 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 体工
程承包商,承包 形式为一次包干,估算工程总造价 18亿元。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 划主
管部门公布该工 程为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 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 15 亿元。
因此,该计划 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 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 建筑单
位不同意,委 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法院认为 ,双方所签合问标的系重大 建设工程
项目,合同 签订前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未取得 必要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 批准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