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 104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 2008年 7月 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09年 1月 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
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
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
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
格。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未设立县级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