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
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
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 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
运车辆)。
第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
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依据
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工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二章 系统建设
第六条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