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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项目管理,确保工程
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
程项目管理办法》和《遵义市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推进方案》 、《遵
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遵义市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安排专项资金实施的岩溶地区石
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
第二条 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以县(市)为基
本建设单位,因地制宜,以流域为单元,将各项治理措施合理配置,
对石漠化进行综合治理。利用国家专项资金实施封山育林育草,人
工造林,改良草地,人工种草,草食畜牧业发展中的棚圈和青贮窖
建设、饲草机械购置,坡改梯及配套田间生产道路、引水渠、排涝
渠、拦沙谷坊坝、沉沙池、蓄水池等坡面和沟道水土保持设施等建
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