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
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 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 5个工
作日的 ;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之日止,少于 20日的 ;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被认定为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