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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考核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增强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主动性和
创造性,促进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落实,根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
法(试行)》(省政府令, 2011? 6号)、《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考
核细则》(冀保安居, 2012? 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 2012年邢台市住
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内容,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二条 本考核细则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县 (市、区)年度保障性安
居工程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完成情况截止时间为当年
11月 30日。
第三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确保年度任务目标完成,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分配公平,根据保障性
安居工程工作的实际效果兑现奖惩。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四条 考核分为日常考评和年终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