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实施意见
郑政〔 2011〕85号
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
合法权益 ,依据国务院第 590 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征收补偿
条例》 )和郑政〔 2011〕31号《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
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市实际 ,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请认真贯彻执行 :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原则
(一 )郑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市级以上跨区大型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所
辖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区级财政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益项目、 旧城区改建、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
以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 )市、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