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材料管理, 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提高建设工程水平, 促进建材产业现
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材料专指供建设工程使用的钢材、 铝型材、 水泥、木材、墙体材
料、石灰、砂、石子、建筑陶瓷、防水材料、水暖管二、装饰装修材料等主要建筑用材料和
建设用工业产品。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生产、销售、使用建筑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材料的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物价、地质矿产等有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
做好建筑材料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必须采用合格的、并能满足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
鼓励采用有利于节约能源、 保护环境的新型建筑材料, 限制并逐步淘汰耗能高、 污染环
境的建筑材料。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