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烟草行业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郴州市烟草行业水源工程项目建设监管, 规
范项目建设程序, 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 根据国家烟草
专卖局《水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国烟办〔2011 〕370 号)、
中国烟草总公司 《烟草行业水源工程建设项目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中烟办〔 2011 〕164 号)和水利部水利工程项目管
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烟草行业水源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国家烟草
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批准补贴建设的水库(含除险加固扩
容)、拦河坝等骨干水源及相配套的输引水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建立以产烟县区人民政府为工程建设责任主体、 相
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四条 成立有烟草专卖局 (公司)参与的项目组织机构和
项目法人机构,负责项目的规划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
合同签订、质量监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