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建筑起重机械
备案使用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大
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
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关
于转发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建
设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在鄂尔多斯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
工程所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使用登记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
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 鄂尔多斯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
记管理工作,由鄂尔多斯市建设委员会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
责实施。
第四条 在鄂尔多斯行政区域内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
进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