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砂属矿产资源, 在河道采砂归哪个部门管理?也就是说, 河道采砂属国土资源部门设置采
矿权许可还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采砂权许可?或是必须由国土资源部门和水行政部门
共同设置许可?汉江河砂纠纷一案具有一定典型性。 目前有些基层执法人员经常混淆采矿许
可证和采砂许可证的使用范围,造成一些混乱,因此必须加以厘清。
《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和第三十九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分别规定:矿产资源属
于国家所有,颁发采矿许可证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具体
体现,采矿许可证一经颁发, 即表明国家同意将该许可证载明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这种财产权
益让与或处分给采矿权人享有。 该案中, 建筑用砂属非金属矿产,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
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另一方面,采矿
权是一种物权, 采矿许可证是一种物权凭证。 它代表的是一种民事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