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为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公司安全生
产局面的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公司规定的
重大危险源。
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
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它存
在危 险数量或 超过临 界量的场 所和设 施。按照 《重大 危险源辩识》
(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
[2004]56 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特种设备、设施、场所、危
险品等。
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
人身伤亡和公司财产损失的其他特种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3、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生产厂区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