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
二 O一 O年一月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
或者储存危险物品, 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 设
施或场所。
第三条 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部门,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项
目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 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项目部在安全生产
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项目部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 生产经营项目部应当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
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 )等有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