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建
设,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落实企
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促进企业
安全发展,以安全稳定的生产经营环境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
规定,现就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 在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中, 企业应当坚
持安全生产基本方针, 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全面履行企业安全保障义
务,认真贯彻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 主动接受有
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一)企业要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