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04年 6月 30日印发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
公平竞争,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
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
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
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
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
少于 3个、住宅规模在 3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单栋建筑(纯商业物业除外)
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