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渝府令第 85 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
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
第三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
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
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
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
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