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干道 主干道 次干道 基价
基价 *1.7875 基价 *1.375 基价 *1.25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
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 2009 〕442 号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标
准的通知》(渝价[ 2008]518 号)文于 2009 年12 月31 日试行期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收费对象
收费对象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损坏市政设施的单位及个人。
二、收费主体
收费主体是市市政委所属市政设施管理局、路桥收费管理处、城市照明管理局、各区县(自治
县)市政(建设、城管)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单位。
三、收费标准
(一)重庆市城市道路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