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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
2011-07-19 10: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
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服
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区
县(自治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市
和区县(自治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房地产交易管理的日常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工商、价格、税务、银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协助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