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渝建发〔 2011〕22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管局,
各有关单位:
为汲取央视新址北配楼电视文化中心火灾、 上海 11〃15火灾和
沈阳皇朝万鑫国际大厦火灾事故深刻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墙
体保温材料使用管理,提高建筑墙体保温工程防火性能,保障人民
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平安重庆”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
内禁止使用可燃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燃烧性能为 B2级及以下的保温材料用于任何民用建筑
墙体保温工程,禁止燃烧性能低于 A级的保温材料用于高度大于等
于 24m幕墙式民用建筑以及高度大于等于 100m非幕墙式居住建筑和
大于等于 50m非幕墙式其他民用建筑的墙体保温工程。民用建筑墙
体保温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外墙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