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 225 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 2009 年 6 月
29日市人民政府第 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
9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王鸿举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 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行政问责、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