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8年 9月 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保护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和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
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 适用本条例;政府采购货物或服
务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实行招标人依法招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 协调和综合监督招标投
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制度,组
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