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
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 [2003]10)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 已经 2002 年 12月 18日市人民政府第 125 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约束机制,有效实施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建设项目法人的建设管
理能力,保证政府资金投资效益和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经有权机关批准收费筹集的资金 1000 万元以上,以及 1000 万元以
下特别重要的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公益项目) ,实行项目建设管理代理制(以下简称代理制) 。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项目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