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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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 05 月 14
日 10 时 40 分
《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已经 2003年 9月 22日市人民
政府第 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3年 12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三年十一月
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 通
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及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 (以下简称河
道)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
本办法。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
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及时
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