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责任要求 实施内容
一、依法合法生产 依法取得相关证照
1.煤矿企业(矿业公司、煤矿,以下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
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组织生产。
2.煤矿企业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煤矿矿长
必须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
产组织机构
煤矿负责人职位设
置
1.煤矿企业应当设置安全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职位,煤矿负责人应当设置矿长、生产副矿长、总
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职位,配齐相关人员。市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以
下简称市能投集团)必须明确分管煤矿安全工作的负责人。
2.煤矿企业、市能投集团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
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 [2006]116 号)、《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