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处置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和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
在地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建制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活动, 适用本
办法。
本市对餐厨垃圾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
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
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
类管理工作,镇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