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
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运用诚信综合评价结果适用
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 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 对
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
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
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系统和运行平台,发布建筑施工企业诚信
综合评价结果,对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