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
第 12部分:通信单位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经国家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并具有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 公共
数据传送等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基础业务的通信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 施工、检验、
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上述通信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
其他增值电信业务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
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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